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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3〕14号)——连州市惠龙碳酸钙厂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6-13 17:56:48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3﹞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名称:连州市惠龙碳酸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4UQHEGXD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垦区布津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对你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厂区东面碳酸钙砂生产线原料堆场未按照环评要求采取覆盖防尘罩措施防治扬尘。2.厂区东面碳酸钙砂生产线固体废物(碳酸钙粉,洗矿石污泥)外溢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厂环评、环评批复及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

我局已于2023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3〕16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厂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厂于2023年5月29日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书》称:1.你厂收到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2023〕31号)后,积极按要求进行整改,7天内将外溢至厂周边及小溪中的固体废物清理到厂内堆放好,并用防尘网覆盖;原料堆场采用防尘网覆盖,围挡墙破损处已修复。以上整改已消除对环境造成的损害。2.因几年新冠疫情,你厂业务持续亏损,员工工资发放困难,无力承担巨额的行政处罚金额。3.我局处罚金额与你厂的过错程度不符,有违过罚相当原则,请求根据你厂过错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4.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你厂已积极配合我局整改,已经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的后果。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你厂积极配合整改,且维护环境的处置费用不高,情节轻微。综上,申请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厂厂区东面碳酸钙砂生产线原料堆场未按照环评要求采取覆盖防尘罩措施防治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内不予处罚的情节。你厂厂区东面碳酸钙砂生产线固体废物(碳酸钙粉,洗矿石污泥)外溢至外环境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内不予处罚的情节,且该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是根据《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7的裁量标准作出,符合法定处罚标准。综上,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对厂区东面碳酸钙砂生产线原料堆场未按照环评要求采取覆盖防尘罩措施防治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厂区东面碳酸钙砂生产线固体废物(碳酸钙粉,洗矿石污泥)外溢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3〕16号)、2023年5月26日《送达回证》及《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厂区东面碳酸钙砂生产线固体废物(碳酸钙粉,洗矿石污泥)外溢至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7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厂厂区东面碳酸钙砂生产线固体废物(碳酸钙粉,洗矿石污泥)外溢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212,5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伟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23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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